洛阳理工学院章程
序 言
学校于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洛阳大学合并组建而成。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56年,曾隶属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部,1998年改为中央与河南省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洛阳大学始建于1980年,隶属于洛阳市(2003年并入洛阳大学的洛阳市第一师范学校始建于1924年)。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洛阳理工学院”,简称“洛阳理工”。学校英文译名为:“Luo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LIT”。学校网址是:http://www.lit.edu.cn 。学校法定组织机构注册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
第二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让党放心、让社会满意、让学生受益。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育人为中心,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坚持教学优先地位,不断建立、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特色兴校战略,确立服务国家建材行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面向。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行业性、地方性、应用型。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保持多层次办学,不断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社会责任感强、基础理论扎实、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布局是: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举办者”)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任免学校领导。
(二)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
(三)依法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四)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依法监督学校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全面考核考查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六)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八)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新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教育资源,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捐赠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履行大学职责,发挥大学功能,为师生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六)实施校务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洛阳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治理模式。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领导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党委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党委会、书记办公会等会议制度。其议事规则由校党委会制定与修改。
第十六条 校长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会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制定与修改。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洛阳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统筹下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按《洛阳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洛阳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称“校团委”)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下设学院和公共教学部,学院(部)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部)可下设系(教研室)、所(研究室)、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部)的绩效。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部)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条 学院(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建立分学术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部)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三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可跨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勤工俭学,参加合法的社团及文化体育活动等。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的机会。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质量,完成岗位任务。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务任免或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或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任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员工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违犯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处理。
学校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章 校友、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洛阳理工学院(含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洛阳大学、洛阳市第一师范学校等)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洛阳理工学院校友会,依靠国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国内外校友支持学校发展。
校友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各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洛阳理工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校、行业、地方政府和校友代表共同组成。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洛阳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及校友的捐赠。
基金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物资设备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的校名( 含简称与英文名称)、域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属于学校所有。非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节约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学校对所属单位实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六十五条 校训:致知、致善、致能、致新。
第六十六条 校徽:同心圆徽标,以蓝色为基准色。内圆是由“鼎”“人”“牡丹”“三河汇流”组成的图案;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洛阳理工学院”(欧阳中石题),下方是英文校名“Luo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六十七条 校旗:旗面采用大红色为主色,正中为欧阳中石题写的“洛阳理工学院”六个金黄色大字。
第六十八条 校庆日(校友返校日):十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章程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