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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09-03-02 查看:

洛阳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规范学院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按照依法治校、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其宗旨是促进院内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经济利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学院可持续科学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主管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河南省审计厅和河南省教育厅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院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院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并聘请若干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规定,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得到主管院领导授权或由审计处会议决定、审计处长委派才能参加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原则上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 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 学院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 二级核算单位、院办工厂的财务状况与损益及分配,有经济活动的部门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五) 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六)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 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的概算和决算;
(八) 基建工程、修缮项目、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和合同审签;
(九) 对外投资项目;
(十)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监督管理;
(十一) 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十二) 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学院所属经济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可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负责监督和复核。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主动、积极配合;
(三) 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 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 参加学院经济活动工作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六) 参加基建工程、修缮项目和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并审签合同;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主管院领导反映并做出制止决定;
(八)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 检查经院长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的年度重点工作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第十八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要求认真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并报送审计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审计组要进一步核实,采纳正确的意见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对分歧较大的意见,报学院有关领导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和院领导传阅,经院长批复后,由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院长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按期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报请有关领导研究后,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将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填写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反馈表。向主管院领导反映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定期向院档案室移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院长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 拒不接受和执行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
(七) 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揭发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五) 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
(六) 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七) 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劳务费;
(八) 审计处人员兼任学院二级财务、经济实体以及与学院有经济往来单位的会计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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