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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审计档案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08-10-08 查看:

洛阳理工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审计档案工作,加强审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利用,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结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学院档案室归档,纳入学院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处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配备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审计档案工作,并在审计处有关岗位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 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1、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2、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有关的会议纪要、请示、报告、批复、批示,群众来信、来访记录,招标结论性文件资料等;
3、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4、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八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6、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九条 审计组确定的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审计处处长审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并移交审计档案工作人员存档。
同一项目审计档案装订后要按页连续编号。
第十条 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应当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由审计档案工作人员按学院档案归档时间将审计档案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短期(15年)三种,根据审计项目性质和管理要求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查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于审计处内部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审计档案借出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院审计处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审计档案时,严禁涂画、抽取、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违反者按有关法律条款和规定处理。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应由院档案管理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确定销毁。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案卷清点核对,编造清册,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派专人监销,并作销毁登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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