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工作,加强造价的控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根据工程需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
主要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第三条 工程变更一般要从严控制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改变结构功能的变更。
第四条 立项部门负责人为工程变更第一责任人。立项部门负责提出变更申请,按照变更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变更须在项目预算金额和工程范围控制之内,单项工程变更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预算金额 10%。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按照《洛阳理工学院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1.立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2.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的变更事项,立项部门须组织变更论证;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变更,立项部门还须编制可行性报告。
变更论证工作的专家一般应有 2 名具有与该项目相关学科和专业的专家组成,使用部门参加,重点对变更的必要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资金预算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完成后,方可签发变更单,并作为决算审计的依据。
第九条 立项部门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表),审批表作为决算审计和结算支付的重要依据。凡未经审批的变更, 审计处在决算审计中对变更部分不予认可。
第十条 经批准的变更事项,立项部门应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并适时通知审计处相关人员进行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变更事项,须严格执行变更预算,对工程内容、材料、主要设备设施等不得再次更改,对变更事项费用也不得超出变更预算。
第十二条 对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如消防等),立项部门应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履行校内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外立面变化的重大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后,再履行校内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变更事项, 由立项部门自行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签署变更文件,作为资料备案。
第十五条 如属国家政策、法规和规范等强制执行或调整的工程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履行校内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偿协议。如设计图纸修改、隐蔽工程签证、零星用工、零星工程、临时设施增补项目、议价材料价格认价单,停水、停电引起的误工等。
第十七条 立项部门负责人为工程签证第一责任人。由立项部门负责办理工程签证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签证是工程决算的重要依据,现场签证须经立项部门、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凡进入决算审计阶段原则上不得增补签证事项。
第十九条 现场签证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原则上不得价量同签。可以在竣工决算中核定的,一般不得签定单价或工程量。
第二十条 签证的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等遵照本办法中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洛阳理工学院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校发〔2017〕1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
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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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预算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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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及原因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变更依据及论证情况(立项部门填写)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立项部门主管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