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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6年06月11日 10:12点击次数:字号:T|T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合同的管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洛阳理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是指法人之间为显示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立项部门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 负责合同文本的制定、组织审查、修订以及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谈判、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合同制定、修订、谈判以及纠纷处理应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中标文件等。

第二章  合同文本


第五条  合同文本由立项部门负责制定。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第三章  合同审查与修订


第六条  立项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查与修订工作,合同文本经学校法律顾问(或实务)、立项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根据提出的修改意见, 由立项部门负责修订,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七条  合同校内签章程序:

1.由立项部门负责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份数和合同额度大小, 由立项部门将合同报送校长或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

2.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合同由校长(法人代表)签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合同,受校长委托, 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

3.立项部门将签字完成后的合同报送校长办公室,加盖 洛阳理工学院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可生效。

4.合同原件由校办交财务处和招标中心各留存一份, 立项部门、校办、审计处留存复印件。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管理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 由立项部门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及结算) 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审查与修订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补充协议必须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补充协议的签订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立项部门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立项部门必须立即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二条  合同应作为结算审计和结算支付的重要依据,凡未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和结算支付。

第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向合同对方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特殊情况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支付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和合同附件约定的事项全部完成为准。通常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

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合同履行完成的标准。


第六章  合同谈判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条款的协商应在进行校内合同文本审查前, 由立项部门负责与合同签订另一方就合同的内容、条款等进行商定。

第十六条  合同谈判事宜, 由立项部门负责组织。

1.立项部门负责搜集合同谈判的相关证据,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 由主管校领导牵头或委托立项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内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方案,报校长批准后, 由立项部门组织开展谈判工作。谈判小组成员为:学校法律顾问、相关专家、经济活动监督小组相关人员等。

2.立项部门负责谈判组织工作,做好谈判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并形成谈判备忘录,参加谈判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字。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谈判备忘录应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补充条款相同的法律效力。

3.经过合同谈判仍无法解决、需进行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 由立项部门主管校领导牵头或委托立项部门负责人组织谈判小组有关人员成立处理小组,研究制定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报校长批准后, 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工作。

第七章  合同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立项部门应负责建立所签订经济合同的登记台账, 收集和管理有关经济合同的背景资料。经济合同资料主要包括合同书、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以及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的电报、信函、会议记录、账册、报表等。

第十八条  合同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同财务档案保存期限一致,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对丢失或因保存不当造成资料损毁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合同罚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立项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1.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 以致被骗的;

2.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

3.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4.未经批准擅自给对方签收单据,或者私自补签单据的;

5.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6.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二十条  未经授权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擅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对合同承担一切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经济合同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洛阳理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1713 号)同时废止。



(编辑: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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