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活动立项工作,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和效益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确立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应当符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应当按照学校运行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使用单位根据需要,结合预算,充分认证,报主管部门立项。
第三条 项目立项按照项目属性实行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
1.工程类:基建工程及大型改造项目的立项责任主体为基建处;维修(修缮) 改造工程项目的立项责任主体为后勤管理处。大型改造指标的涉及主体结构的项目改造。
2.设备家俱类:新购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的立项责任主体教务处;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的项目立项为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办公家俱项目的立项责任主体为后勤管理处;办公设备项目的立项责任主体为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立项责任主体为科研处。
3.其它类:按照立项事项所在部门为立项责任主体,如:信息化建设、软件平台建设及其设备购置项目立项责任主体为信息化技术中心; 图书购置项目立项责任主体为图书馆;消防设施改造及器材购置等项目立项责任主体为保卫处; 药品及医疗器材项目立项责任主体为卫生所; 学生奖品购置等项目立项责任主体为学生处等。
4.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议,报科研处备案。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学校规定程序采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副院长审核。其它采购,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其中, 100万元以下,由其部门负责人审核;100 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核。
第四条 立项部门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组织做好项目确立的前期调研工作, 了解项目的背景、项目的管理和运行要求、项目的配套内容和措施、项目实施后的效果、项目的资金概算等。
第五条 立项论证应由立项部门主管校领导主持或委托立项部门负责人主持,项目论证工作的专家一般应有 2 名具有与该项目相关学科或专业的专家组成,重点对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资金预算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经济活动按照分类归口的原则,立项程序如下:
1.基建工程项目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决定的建设项目,基建处负责立项,制定实施方案,按本办法第五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形成会议纪要。
2.维修(修缮)工程项目
(1) 由申请维修的部门提出维修(修缮) 申请报告,报后勤管理处。
(2)后勤管理处受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查看现场、听取申请维修部门意见,确需维修的, 由后勤管理处制定维修实施方案,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项目申请部门参加),形成会议纪要。
3.教学仪器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
(1) 由教学院部提出申请,制定设备参数(设备名称、详细技术参数、功能要求等)和实施方案(商务要求、供应商资质要求等以及配套建设改造方案),报教务处进行审核。
(2)教务处负责立项,主管校领导主持专家论证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4.办公家俱项目(仅指办公所用的桌、椅、柜)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告,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根据使用部门工作需求,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配。
(2)新进人员办公家俱的配置, 由人事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后勤管理处下单,后勤管理处根据人事处的下单决定是重新购置还是校内调配。如需要重新购置的,后勤管理处负责立项,在学校年度预算范围内, 由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决定。
5.办公设备项目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根据使用部门的需求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配。
(2)新进人员办公设备的配置, 由人事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国资处下单, 国资处根据人事处的下单决定是重新购置还是校内调配。如需要重新购置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立项, 在学校年度预算范围内,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体研究决定。
6.科研仪器设备项目
(1)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申报书提出申请报告(附项目申报书复印件、设备名称、详细技术参数、功能要求、预算等),报科研处审核。
(2)科研处根据申请报告,负责立项,按本办法第五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7.其它类(含未列入的项目)项目的立项,按照项目分类归口管理,由立项事项所在的部门负责立项,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8.已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年度预算且有明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立项审批环节;有年度预算资金但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按年度预算内项目进行立项和审批。
第七条 年度预算内的项目, 由立项部门立项后, 即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不再设置审批。
第八条 使用预算预留资金(预算调控资金) 临时专项,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主管财务副校长统筹,其立项审批权限如下:
1.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立项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审批。
2.金额在 10 万元至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由校长签批。
3.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项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立项意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 由校长签批。
第九条 预算执行和预算预留资金(预算调控资金)使用情况, 由财务处定期汇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 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条 经济活动项目不得拆分,立项部门应按整个项目编制资金预算方案,资金预算应为实施该项目全过程的所需费用(如工程项目所需设计、检测、监理、预决算审计等费用),预算资金方案包括分项预算金额及计算依据、购置设备(材料或其他物资)的分项价格、基建或维修建设费用及各项服务类费用。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立项部门负责人作为网上审签工作流程的发起人,收集保管好项目立项的所有材料,并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进行审批审签环节最多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无特殊情况,未按时结办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立项部门在编制资金预算方案时应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力求准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实行预算控制,不得随意增加预算,如确需追加预算,追加部分的资金应重新进行立项和审批。
第十四条 立项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立项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须追加或变更,按《洛阳理工学院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办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突发的抢修、急办项目,立项申请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经批准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洛阳理工学院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校发〔2017〕13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