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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6年06月11日 09:58点击次数:字号:T|T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管理的各类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 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采购与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按照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采购工作;

(二)做好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三)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招标采购合同的公示和备案;

(四)负责处理投标人的询问或质疑,参与投诉事项的调查;

(五)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示工作;

(六)负责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根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和采购性质实行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为立项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等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立项工作;

(二) 负责审核项目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计划、论证报告、采购需求等;

(三)负责组织现场统一踏勘;

(四) 负责组织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进行答复;

(五)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起草;

(六)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采购项目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分工按《洛阳理工学院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校发〔2021〕28 号)第三条执行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为采购项目具体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应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制定;

(二) 负责采购项目论证、立项申请、采购需求的确定,并为现场统一踏勘提供必要条件;

(三) 负责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提供书面答复;

(四) 负责采购项目的实施和过程管理、监督,并为项目验收提供必须条件;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采购项目及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校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采购项目、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中心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由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是指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按照规定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项目是指预算金额在 2 万元及以上、20 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采用协议供货、询价采购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要求


第十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商城采购、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指由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本年度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询价是指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通过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对于农副产品、科研用车、特殊实验材料等不适宜以公告方式征集投标人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项目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可以采用现场询价的方式采购。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时,询价小组由项目代表和有关专家不少 3 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第十七条  网上商城采购是纳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的货物,经审批后,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进行采购的方式。

第五章  立项与采购需求的确定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前必须进行立项。项目单位根据采购计划和预算,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确定项目,形成会议纪要后报立项部门立项。

立项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立项论证应由立项部门主管校领导主持或委托立项部门负责人主持。项目论证工作的专家应不少于 5 人,其中应有不少于 2 名且至少 1 名非本部门具有与该项目相关学科或专业的专家,重点对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资金预算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立项报告。

所有涉及民生领域的采购项目经立项部门研究通过后,均需按照学校重大事项审批流程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采购项目立项具体办法按照《洛阳理工学院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校发〔2021〕28 号)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立项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尽快确定项目的采购需求。

项目采购需求应由项目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需求由项目单位的主管校领导审定,

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300 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需求由项目单位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共同审定,

预算金额在 300 万元及以上、500 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需求由项目单位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和主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共同审定,500 万元及以上项目采购需求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承租类项目采购需求的确定按承租资产原值参照上述审定权限执行。

第二十条  在确定采购需求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

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评标方法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除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外,其他项目一般应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六章  采购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立项后, 由立项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招标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采购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一)校内审核。招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情况拟定采购方式,转至相关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核。

(二) 向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中心按照流程将采购项目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三) 实施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按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实施:

(一)校内审批。招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情况拟定采购方式,转至相关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 实施采购。招标中心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

(一)校内审批。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情况拟定采购方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 实施采购。项目单位按照审定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 向招标中心备案采购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招标采购公告) 30 日前公开采购意向信息。

第二十八条  立项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确定项目的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纪要、项目立项论证报告及采购需求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程项目根据需要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三) 货物项目根据需要提供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进口产品申请表、单一来源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单一来源申请书、科研仪器设备说明等;

(四)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单项设备和物质采购,需要提供学校相关会议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五)涉及民生领域的采购项目需提供立项的校长办公会纪要。

第二十九条  如有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提出询问、质疑,招标中心应当组织项目单位在收到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第三十条 一般采购方法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抢险救灾项目, 紧急应用于教学、服务等需求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可优化程序按审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七章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 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包括配件、实验材料及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不包含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预算限额上限提高至 50 万元, 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按规定自主选择采购事项。

(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招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下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评审专家是自行选择还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二)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自主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

(三) 自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涉密情形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自主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予以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可追溯。

(四)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八章 中标人的确定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学校在接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

第三十五条  预算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项目的中标人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主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审定后确定,预算金额在 300万元及以上、 500 万元以下项目的中标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预算金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项目的中标人由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承租类项目承租资产原值在 300 万元以下的, 中标人由项目单位主管校领导审定后确定,承租资产原值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九章  合同管理与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合同管理由立项部门负责,立项部门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立项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制定、组织审查、修订以及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谈判、合同管理等工作。

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本需经学校法律顾问(或实务)、立项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查。

合同签订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15 内完成。

合同管理具体办法按《洛阳理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21〕28 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须及时进行校内验收。经济活动项目验收由立项部门负责组织,立项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单价(批量)5 万元以上物资设备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工程项目、绿化亮化工程项目验收,参加人员应为立项部门、项目单位相关专家(正高级职务)。

凡需要经过政府验收的项目,应当经过校内验收合格后,再提交政府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有问题时,立项部门应责令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验收报告作为结算审计和结算支付的重要依据,物资采购项目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款项结算。

项目验收具体办法按《洛阳理工学院经济活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校发〔2021〕28 号)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十九条  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招标中心全部人员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不得参与评审专家的确定以及其他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决策活动。

第四十条  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者,视情节轻重, 由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乃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策相冲突的,遵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策之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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