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网站首页 · 公告通知 · 正文

关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校长办公室  2026年03月10日 16:49  浏览:

校属各院部: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结题质量和管理水平,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C类)、省联合基金项目开展集中结题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题验收的项目类别

(一)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省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和青年C类项目。

(二)省联合基金项目(如优势学科培育联合基金项目)中由联合资助单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项目。

二、结题验收时限要求及所需材料

(一)时限要求:申请结题验收的省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资助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结题验收。提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所需材料:根据《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项目负责人完成科技报告报送并取得《科技报告收录证书》《成果登记证书》,其中有经费支持的项目需进行成果登记,具体登记程序详见(附件1)。完成上述工作之后登录“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系统”(http://nsf.hnkjt.gov.cn),在线填写并上传《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见附件2)《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3)及相关附件材料。其中,相关附件材料中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当按规定标注“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Henan”)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材料。

三、结题验收程序

(一)结题申请

项目负责人登录省科技厅“河南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http://kjbg.hnkjt.gov.cn),按要求撰写和提交项目科技报告,经审核后获取《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和《成果登记证书》有经费支持的需要;之后登录“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系统”(http://nsf.hnkjt.gov.cn)填写《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集中受理和初审

依托单位集中受理项目的结题申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查阅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结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如缺少《科技报告收录证书》《成果登记证书》《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申请书的相关内容擅自变更,附件有关材料未按规定标注等)不予受理。

(三)结题验收

依托单位应当根据受理项目所属领域,分别组织相应的学科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各专家组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省联合基金重点项目不少于 5 名),依托单位专家实行回避。注意:上述评审专家需为主持过国家级研究项目的教授担任评审专家与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不得为师生关系、科研合作关系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评审后填写《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意见书》(见附件4)。

四、其他事项

(一)《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填写( 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审查盖章)。

(二)省基金项目负责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可以申请延期,需填写《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通过“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批准或备案。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可以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在项目延展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有限项规定的省基金项目。

(三)项目结题验收后,省科技厅将对项目后续研究情况进行连续2年的跟踪。2年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系统”及时提交该项目相关最新研究成果。

(四)除委托结题验收项目外,其他类别省基金项目仍由省科技厅组织结题验收。

四、受理时间

2026年集中结项验收分二批受理:

第一次集中受理截止时间:4月15日;《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备案截止时间:3月31日。

第二次集中受理截止时间:8月15日;《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备案截止时间:7月15日。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65928129

附件1:河南省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使用手册.docx 

附件2: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格式).docx 

附件3: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格式).docx 

附件4: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意见书(格式).docx 

附件5: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格式).docx



                                                                            科研处

                                                                          2026年3月10日


作者: 科研处
来源: 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