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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5-10-16点击次数:字号:T|T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理工学院学报》(以下简称《学报》)的编辑出版管理工作,提高办刊质量,促进学术繁荣与交流,充分发挥期刊的学术平台作用,使《学报》编辑出版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主席令第26号)、《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国家版权局、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1号)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出版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报》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期刊,是我校的学术理论研究园地、科研成果宣传展示窗口和对外学术交流平台。《学报》各期刊均设有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等岗位。

第三条 《学报》的宗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出版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出版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服务。

第四条 《学报》作为学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阵地,围绕我校“两性一型”的办学定位和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既注重政治性、学术性,及时反映行业、学科的最新成果,又突出地方性、应用性,着力推进区域发展研究,引导、培养学术新秀,促进学术交流与繁荣。

第五条 认真遵守新闻出版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把关学报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严格控制期刊编校差错率、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等,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期刊质量。

第六条 《学报》的组稿采取作者自由选题投稿和《学报》编辑部专题约稿相结合的办法。以我校的优势学科为生长点,结合优势学科开辟栏目,充分发挥学科和学术带头人的作用,突出建材产业研究、河洛文化研究等优势,形成鲜明的办刊特色。根据所设栏目引导研究、组织稿件,优先刊用重点栏目和基金项目研究文章,优先刊用学术价值高且实效性强的文章。

第七条 《学报》的审稿采取“三审制”“匿名审稿制”。“三审制”即责任编辑初审,学报编辑部主任或副主任复审,主编终审。“匿名审稿制”即隐去作者姓名、职务、服务机构、通信地址等个人信息,然后送交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审稿、评价,编辑部只向作者反馈审稿结果或修改意见,不透露审稿专家个人信息。

第八条 《学报》的校稿采取“三校制”,一校由责任编辑承担,二校由其他责任编辑承担(交叉互校),三校由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或副主编交叉承担。编辑室主任、副主编在三次校对后进行通读检查,对稿件做最后把关。责任编辑应提高编校责任意识,坚持三校制,将编校稿件的差错率控制在《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要求的范围内。如果编校稿件的差错率高于规定范围,按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编辑予以处罚。

第九条 凡拟录用稿件,编辑部在不改变作者观点的前提下有权进行文字修饰或修改。拟录用但需做修改的稿件,由责任编辑结合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及编排规范方面的要求,及时给出具体修改建议并返还作者修改。作者需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修改,提交编辑部进行审定。

第十条 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稿件,不得采用: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一)不符合办刊宗旨、栏目设置的。

第十一条 《学报》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在《学报》上所发表作品的著作权,作者应保证投稿作品不存在著作权问题;若出现问题,责任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的规定,对于拟录用的稿件,不得随意变更作者姓名或次序。必须变更时,需所有作者知情同意,并由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需提供书面材料。一旦发生著作权纠纷,由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承担责任,学报编辑部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凡投稿到《学报》的作品,视为作者同意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发行(传播)权以及使用许可的独家代理权委托给学报编辑部,不再与作者单独签订《论文出版合同》。《学报》的稿酬含著作权使用费。

第十四条 建立办刊经费的正常增长机制。办刊经费是学校划拨给期刊使用的专项经费,只能用于支付期刊的稿酬(含约稿)、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出版费、印刷费、发行费、人员培训费用、日常办公开支及其有关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学报》编辑部和印刷厂签订出版合同,按照合同执行,并按时出刊。

第十六条 加强《学报》编辑队伍建设与管理。加强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若发现编校人员作为责任编辑的文章出现政治问题,学报编辑部要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将其限期调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报编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编辑部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