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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办法(实验室发[2021]4号)

作者:   时间:2021-09-22 查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及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品的范围:危险品系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品的采购

第四条  凡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提交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还应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保卫处备案,之后方可购置。

第五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品,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实验室妥善保管,不准放置在临时存放地点,防止丢失而引发事故。

第三章   危险品的保管

第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各实验室必须设危险品专库,并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一般为两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易燃、易爆品要分类存放,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八条  剧毒药品储存,要设有专用保险柜,剧毒药柜的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第九条 在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重。

第十条 危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学院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十二条 在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使用危险品较多的实验室,应对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危险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品的领用要严格手续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院长批准,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不准过多储存。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不准疏忽大意。

第十四条  危险品的空容器、废溶液、溶渣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安全,各实验室要制定使用危险品安全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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