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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实验室发[2021]3号)

作者:   时间:2021-09-22 查看: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实验中心是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基本单元,负责本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准入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等。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将以口头告知、网上公告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给有关单位,各二级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条 二级单位依据《项目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项目表,开展日常巡查、不定期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九条 实验中心根据学校、二级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排除,未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及时上报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建立日自查、周普查、月通报、季总结、年评价制度。实验室负责人每天自查实验室安全情况;二级单位每周五下午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普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每月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总结实验室安全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实验室安全作为实验室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实验室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 二级单位和实验中心必须主动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学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停止实验、关闭整改等处理,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收回相关实验室使用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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