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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招标项目审计规定

作者:   时间:2008-10-08 查看:

洛阳理工学院招标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招标项目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项目,包括基建工程、修缮项目以及大宗物资、设备、图书、教材和劳务服务等采购项目。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所指的招标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能将招标项目拆分为若干子项目,规避招标。其招标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报送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采购,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招标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学院纪检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招标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可根据审计力量,自行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审计处协助。
第六条 项目使用部门及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概(预)算、合同、结算及相关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
第七条 审计处对招标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八条 招标项目的审计监督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 招标过程审计
1、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招标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将项目计划及有关资料送审计处备案。
2、在项目招标前,项目管理部门要将有关招标资料送达审计处。审计处对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开标、评标和中标进行全过程监督。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必须由纪检和审计部门参与考察,进行监督。
3、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二) 合同的审计
1、项目中标后,应签订合同,招标项目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应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审计处审阅。审计处对合同草案中拟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查。
3、合同经审计处签署意见,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院领导或院长批准后,方可加盖“洛阳理工学院合同专用章”。
4、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自行签订上述招标项目合同。
(三) 结算的审计
1、基建工程、修缮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和结算按《洛阳理工学院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暂行规定》执行。
2、物资、设备等大宗采购项目的价款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支付。
第九条 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审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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