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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08-10-08 查看:

洛阳理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财务管理秩序,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或学院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依法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拨付、筹集、创收、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审计、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财务收入审计、财务支出审计、结余及其分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审计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和国家、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财务处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3、财务机构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支票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4、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制度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5、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五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方法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2、学院各项事业活动的财务收支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3、学院执行的年度预算与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在口径上是否一致,收入预算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支出预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支出标准、超预算现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算执行报告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
4、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手续,是否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六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经费收入、经营收入、创收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罚没收入和其它各类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和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3、收入是否按国家、河南省财政厅及学院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财政性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贷款本金及利息支出、二级单位的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超标准等问题;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各项专项资金是否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和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等问题;
4、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资金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并对各项经济活动效益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价,提出可行性建议。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1、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院和各单位自行提取和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提取或拨付到位;
2、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其管理使用效益如何;
3、各类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体制是否健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帐户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的情况。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问题;
2、对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3、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帐帐、帐卡、帐实是否相符;
4、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5、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上级部门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及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6、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二级核算单位,按规定在季报、年度会计报表报出之前向审计处报送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程序,按《洛阳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采取送达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查处违纪事项的处理
1、审计查处的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属当年的,必须在年度决算前纠正。
2、审计查处的财务收支方面重大违纪事项,根据《洛阳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3、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阻挠审计工作进行的,依照《洛阳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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