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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6年06月11日 10:56点击次数:字号:T|T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有效控制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修缮工程, 以及建筑、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信息网络建设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监督、确认和评价活动。

学校建设工程应有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工程管理部门一般是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  凡在学校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实行审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方式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实施。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审计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原则上,总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总投资在 3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由审计处组织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审计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并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审计咨询服务费。审计处应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和确认。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审计咨询服务费每年应专项列支。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 审计处负责审计费的支付工作建设工程造价经审计,其审减金额占送审金额 10%以下的,审计费由学校承担;其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 10%的,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负担 审计处与施工单位确定金额后, 由财务处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招投标时,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书中注明:参加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执行《洛阳理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前,财务处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材料备料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80% 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控制拨付。余额经决算审计后,方可支付。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 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处按照审计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办理竣工结算付款手续。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处不得支付合同余款。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做到事前的预算控制、事中变更及签证的过程监督、事后的竣工验收及结算审计, 以实现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的评审。

(二)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审计:包括参与前期论证、设计阶段审计、招投标阶段审计、工程合同审计。

(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包括隐蔽工程现场核查、设计变更审计、合同履行审查、工程变更程序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情况,工程价款拨付审查,索赔费用审计。

(四)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 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第九条 审计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洛阳理工学院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2、概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后, 工程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处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和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拟定的合同等资料, 审计处审核工程量清单,并编制招标控制价。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审计

1.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及签证的审计

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及签证时,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办理变更及签证手续。变更及签证预算金额在 1  万元及以下的, 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并签字确认, 审计处对变更及签证事项进行抽查; 变更及签证预算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由工程管理部门通知审计处等部门现场查验确认变更及签字事项。

工程管理部门完成各类现场变更及签证后,应在 7  天内报送审计处,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2.合同范围外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审计

由施工单位提前将须定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报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市场询价定价,审计处全程参与认价。工程管理部门办好认价手续,作为结算依据。

(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洛阳理工学院经济活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2.合同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监理单位、审计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校内验收。校内验收的基本条件:(1)工程管理部门提前组织项目使用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完成初验且初验合格;(2)工程管理部门提前将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合同内容、主要变更事项等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参与校内验收人员。

3.参加验收人员根据验收标准,对照合同主要内容进行现场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

1.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完成项目送审资料的初审,并在如下时限内将资料(含电子版)报送至审计处:

总投资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90 日之内报送。

总投资金额在 30 万及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日之内报送。

总投资金额在 30 万以下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之内报送。

如无特殊理由,超过以上时限规定的, 审计处将不再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超过时限要求送审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须提出书面理由,书面理由经工程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接收延期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资料。

2. 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根据项目大小,一般在 10—30 日内完成送审资料的审核,提出审计初步审计结果,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后,须及时将初步审计结果转交给施工单位,并提醒施工单位及时核对并回复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结合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应在自接到审计处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向审计处做出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出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5.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审计处将组织有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参与对账,再次核实、调整,直至最终确定审计结果。

6.如无异议,审计处将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定案表,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定案表填写《洛阳理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表》,开始履行校内会签手续。会签完成后,该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审计处留存必要的送审资料,按审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其余送审资料、结算审计报告、《洛阳理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表》返回至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的报送。

(一)工程管理部门应确保送审资料的真实性: 由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签证单、认价单、工程验收、合同等,应为原件,如果为复印件应加盖工程管理部门公章; 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资料,还应加盖工程管理部门公章。

(二)工程管理部门应确保送审资料的完整性:报送的审计资料应完整无误,审计处签收后,原则上不再接收其他任何资料。

(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报送以下资料:

1.经济活动立项审批表;

2. 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

4.工程验收单;

5.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含投标预算书及其软件版);

6.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含软件版);

7.招标文件(含电子版)、招标答疑文件和纪要;

8.项目竣工资料,包含:

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集施工图会审纪要、全套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质量验收、主要材料合格证书、质检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

9.工程开工竣工报告及变更签证资料;

10.工程管理部门直接供应的设备、材料的清单,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1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2.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索赔资料;

13.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影像等其他资料;

14.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责任。

(一)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进度保证制度、工程记录签证制度、预结()算审核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二)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若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

(四)工程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若审计结果发现多付款造成经济损失时, 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复核,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工程量是否真实可靠。

(六)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参加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 完善建设工程的全部文字资料,履行保修期内的职责。

(七)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材料。资料不全的予以退回,重新整理后及时报送。

(八)对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及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规避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审核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结算书的审核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2.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3.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

4.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中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包括查验收费资质证书)

5.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6. 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合理;

7.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责任。

(一)工程审核中应恪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秉公办事。

(二)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深入施工现场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联系,重大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三)对审计人员以权谋私,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循私舞弊、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法纪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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