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理工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学生工作处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学生管理 »规章制度 »正文

洛阳理工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时间:2013-12-18浏览次数:

洛阳理工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文明、健康、和谐、有序的学习生活场所和育人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风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洛阳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家住学院附近的学生以外,原则上都应当在学院住宿。住宿由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按照系部、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统一安排。任何部门和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占用空床位或者转让、转租床位。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院住宿各项相关管理制度,主动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管理。

第二章 住宿及退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入住公寓时应当办理住宿手续,住宿由各系部协助公寓中心统一安排。新生持报到程序单缴费后,按程序单上提供的学生公寓房号,到该公寓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登记建卡;在校生新学年入住时,应当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缴费后,按照预定住宿方案在两周内到本公寓值班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由公寓中心按照退宿管理办法具体办理。手续办完后,应当立即腾空床位、交还宿舍公用物品,搬离宿舍。

第五条 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虽可以坚持学习,但不适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洛阳理工学院学生因特殊原因外宿审批表》,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出具的保证书,经辅导员审核、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同意后,可以在校外住宿,并到公寓中心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新生入学遇到上述特殊情况,按上述程序审批办理。

第六条 学生出入学生公寓,应当佩戴校徽或者主动出示学生证、住宿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查询。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熄灯前要按时返回宿舍,不得无故晚归和夜不归宿,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自习时间、午休和熄灯后,不得在公寓内吹拉弹唱、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播放音乐或者做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不得在公寓内做踢(拍)球、溜旱冰等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自行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摆放或者进出公寓;不得向窗外、楼下摔瓶子、扔杂物或者敲击器物起哄。

第九条 男女同学不得在宿舍内串访,未经允许,异性不得进入公寓;学院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进出学生公寓,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外来人员探访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学生会客可以在值班室进行;非本楼住宿人员进入公寓时,应当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并于当日22:00前离开宿舍楼。

第十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留宿外人。

第十一条 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经商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寓内张贴、涂抹海报、发放传单等宣传物品,不得将宿舍电话作为商用电话。

第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内传阅、传播、制作、复制、买卖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在宿舍内打麻将、赌钱、赌博、酗酒、抽烟;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 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网络管理和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不得私自接装外网,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节约用水、用电。宿舍内水、电使用由学院按规定标准每月分配给学生,并按照“定额使用、超额付费”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各系部要协同后勤服务集团加强对公寓的管理,坚持辅导员进住公寓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学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寓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管理,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爱护劳动成果,讲究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杂物,不乱涂乱画、乱蹬乱踏、乱贴乱挂、乱泼乱倒。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坚持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内卫生属于所住学生的卫生责任区,全体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值日生要分别在上午和下午上课前将卫生打扫完毕,垃圾清除,并负责全天保洁。房间内要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几净,全体成员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卫生。对不遵守宿舍值日制度的同学,宿舍长应当给予提醒并帮助纠正,对不改正者,要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汇报,并报系部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宿舍内的布置应当文明大方,健康向上,积极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积极的氛围。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不许堆放杂物,垃圾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各系部、公寓中心、团委、学生会要组织好宿舍文明、卫生的检查和评比,积极引导学生开展好文明宿舍的创建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寓值班人员要加强安全责任感,认真检查进出公寓人员的证件,对进出非本公寓的学生或者可疑人员要检查、询问,对携物进出人员要严格检查。学生应当主动配合值班人员的询问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提高防盗、防骗意识。柜子要上锁,现金、贵重物品不宜存放在宿舍,本人要妥善保管。宿舍无人时,应锁门关窗。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公寓不负责任;家用电器、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允许进入公寓;发生被盗事件,学生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案,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案件侦破;发现有人在公寓内行骗,要及时报案,并协助调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安全用电、注意防火。不得在公寓内私拉电线、网线;不得使用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热锅、电水壶、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热得快等电器;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做饭等。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拆卸应急设施、消防设施等其它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寓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习或者假期离校期间,个人物品要注意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不得留存在宿舍内。

第六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所用设施,由学院按照标准和计划统一配备。公寓中心对宿舍公用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建立财产登记卡。入住时应根据标准验清数量,如发现缺漏或者损坏,应当立即上报,检验完好时由宿舍长签字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私自拆卸、挪用、调换公用设施,不得私自添置家具。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爱护使用各种公用设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三十一条 宿舍公用设施如果有自然损坏,宿舍长应当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修,不得私自修理,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十二条 宿舍公用设施如果有人损坏的,宿舍长应当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按规定作出赔偿。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如有违反规定者,将视其情节,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违法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住我院学生公寓的所有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洛阳理工学院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洛阳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下一篇: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