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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9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对《洛阳理工学院财务管理规定》(院发〔2008〕15号)进行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8日

洛阳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与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学校成立预算编制小组,负责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或预审。

第七条 校财务处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处(部)、学院等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费支出负责审批,并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负责,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第九条 校内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需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校、院等各级部门收支纳入统一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内容分为基本经费、保障专项经费、发展专项经费三大类。

基本经费是指日常公务、业务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低值易耗费等。

保障专项经费是指各部门除基本经费外,维持学校正常运转、为全校教职工、学生服务必须列支的经费。专项经费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作其他开支,公务业务费超支不得用专项经费弥补。

发展专项经费是指为完成某种特定项目,需要学校拨付的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1.收入预算由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经费预算政策,结合学校每年实际的在校生规模综合测算编制。

2.人员经费由人事处根据上年度支出情况,结合当年度人员变动等因素进行编制。

 3.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等专项经费由财务处根据我校贷款情况进行编制。

4.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刚性支出费用(后勤运行费,包括水电暖、物业、绿化保洁核拨经费等)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5.教学学院的实习经费、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质量工程等经费由教务处按照有关文件进行核算。

6.学生校内奖助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生活动费由学生处按照有关文件进行编制。

7出国(境)费预算由国际合作处根据学校本年度安排进行编制。

8基建款支付预算,由基建处根据学校的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编制。

9.教学学院、教学部的公务、业务费(差旅、办公用品、电话等)将按按生均和在编教职工人均标准(每年根据学校财力进行调整)进行核拨。

10.机关、教辅部门的公务、业务费(差旅、办公、电话费等)按基数加部门在编职工人数乘以人均标准进行核拨(每年根据学校财力进行调整)。

财务处对各部门编报预算进行预审,报校预算编制小组审核,提出初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审定。最终确定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预备金,用于年初预算以外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学院和各职能部门要按财经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认真编制经费明细预算,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济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原则

1.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部门预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

金。对未经核准的超预算支出或无预算支出项目,财务部门不予办

理列支、预支、预借手续。

2.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执行责任制度,各部门的经费预算,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用途,不能弄虚作假和挪用。预算年度结束时,将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公示,作为核定下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3.达到学校招标管理规定要求的支出项目,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予以回避。经招标确定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更改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收费。收费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严格执行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顺利实施,严肃财经纪律,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拖欠、截留、占用、挪用及私分,不准坐收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得放入校内外其他单位或财务机构,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匹配。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年度各项支出,将严格按照年初经党委会确定的学校年度预算执行。

第二十八条 部门经费支出范围和经费支出审批的原则

部门经费支出范围

(一)部门公务、业务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办公室电话费、差旅费、用车费、文印费、报刊资料费等与部门工作有关的费用。

(二)保障专项经费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作其他开支,公务业务费超支不得用专项经费弥补。

(三)各院(部)的实习费、低值易耗费要专款专用,一般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四)部门因工作所需要,所发生公务接待费用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经费不得用于此项开支。

(五)部门经费不得用于加班、课时补贴等酬金支出。

(六)部门经费不得支付手机电话费。

经费支出审批的原则

(一)实行“一支笔”审批

部门负责人是部门经济活动的责任人,对部门经费支出有审批权。如审批人外出,需其他人临时代理审批的,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并注明代理审批时限报财务处备案。

(二)坚持“谁审批、谁负责”

审批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履行职责。对不该报销的费用、应立项未立项的项目、应招标未招标的项目等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经费,不得签字支出。

(三)履行逐级审批权限

按不同事项、不同金额,实行部门负责人、校级领导两级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各项开支,超出权限的,必须按规定报上级领导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权限

(一)各部门年初预算内的基本经费(是指日常公务、业务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实习费、低值易耗费等)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各部门年初预算内的保障专项经费支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支出,按照学校经济活动立项、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初预算内的发展专项经费的支出,按照学校经济活动立项、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

(四)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按照《洛阳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教研项目经费的支出按照《洛阳理工学院教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利用科教研经费中列支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时,按照学校经济活动立项、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

(五)差旅费支出的审批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工会经费由财务处按规定标准提取划转,工会正常公务费、低值易耗等支出由工会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专项支出工会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

(七)年初预算内的后勤服务集团的运行经费支出,正常运行费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水电暖、办公家具、设备购置和维修(按照学校经济活动立项、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等项目支付,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

(八)基建工程和专项维修项目款支付,由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提出支付计划,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和主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九)年初预算内的“三公经费”、会议费的支出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公务接待暂行管理办法》、《洛阳理工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进行审批。

(十)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经费的支出,正常运行费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办公家具、设备购置和维修项目(按照学校经济活动立项、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等支付,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

(十一)经党委会批准的学校年度预算项目中的单项支出,按照学校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立项后,按以下程序审批:5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须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校党委会研究批准。

特殊情况下,确需超预算或临时追加的项目预算的审批,需由项目主管部门事先向财务处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审批: 1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须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支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论证后,报校党委会研究批准。未经过上述审批程序的超预算或临时追加的项目预算开支,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额度的审批

部门负责人权限范围内签字报销的部门预算经费,单笔支出超出3万元(含3万元)者,需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经费单笔支出超出30万元(含30万元)者,需经主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经费单笔支出50万元(含50万元)者,需经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销规定

(一)经费的各类报销,须持合法有效票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购买物品商家开取的是定额发票报销时,须另附商家加盖公章的购货清单,各部门购置办公用品报销时应附物品清单。

(二)教学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大宗物品、维修材料等采购,经济立项表、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等有关资料完整,签字齐全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三)基建项目和专项维修等项目支出,要按照学院批准的基

建、维修计划逐项填报审批。项目结束后,经济立项表、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验收单、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完整,方可支付项目经费,并按合同留足质保金。质保到期后,有关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并经使用部门签字同意,财务处方可支付质保金。

(四)脱产委培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有关费用报销,按学校师资培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金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的基金,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

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基金,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管理费等。

其他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照资产的流动性和形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校财务处要按规定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项目经费中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或暂停办理相关支出业务。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3.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存货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清查等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绩效考核、清查盘点、出租、转让及报废等程序和要求,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2.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参加省财政组织的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标小组组织的公开招标,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3.校财务处设置资产总账及分类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设置资产明细分类账,定期与校财务处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4.学校要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1.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2.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1.学校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3.学校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外单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学校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预收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四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学校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学校要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费用按照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集到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要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要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时,要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非独立法人但独立核算的学校内部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要进行财务清算。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件。

第五十六条 校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的编报。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于下一年的3月底之前完成。学校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八条 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财务收支的检查监督,财务人员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制止违反财务规定的经济行为。审计处要对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要实行财务公开,公开财务审批和分配政策,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做到科学管理、合理分配、阳光理财。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执行相关的企业财务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洛阳理工学院财务管理规定》(院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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