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实践团队及全体实践师生:
2026年大学生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已全面启动,我校216支实践团队即将奔赴祖国各地开展实践。学校始终要求各单位和团队在实践中坚决守牢安全防线,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安全制度,严守属地管理要求与学校规章制度,层层压实安全责任。为确保实践活动安全平稳、有序高效开展,切实保障每一位参与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就暑期社会实践安全工作温馨提示如下:
一、树牢安全底线思维
各实践团队要始终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应急管理、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防汛工作部署,自觉服从属地管理。各学院要成立社会实践工作安全领导小组,强化顶层设计、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安全应急工作预案。团队负责人应主动履行安全提醒职责,做到早关注、早研判、早规避。各学院须实时掌握实践团队的动态,保持定期联络。
二、做足行前充分准备
实践出行前,各团队须向所在学院报备行程,全队务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会,系统学习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事件及应对方法。每位同学应存好其他队员的联系方式,保持通讯畅通,经常与家人、指导老师分享出行信息。提前了解实践地的天气、地理和卫生状况,准备好常用药品、防晒用品、雨具等物资。各学院应提前为团队成员(包括学生和教师)购买人身保险。
三、严守交通出行规范
出行应统一乘坐具有合法营运资格的正规公共交通工具,不乘坐“三无”、超员、超载等违规车辆。使用网约车出行时应结伴而行,记录车牌号以备查。横穿道路或通过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路口及上下坡时应注意观察;暴雨天气、夜间等照明不良情况下应加倍小心。上下交通工具时注意清点物品,避免遗失。尽量避免夜间长途出行。
四、确保住宿安全可靠
应选择具有营业许可证、安全卫生的正规宾馆、旅店住宿。入住后检查门窗是否牢固、门锁是否正常,熟悉消防设施位置和逃生路线。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退房前检查是否带齐物品,特别注意证件和贵重财物。出门须切断充电器等电器电源,不在床上吸烟。
五、规范实践过程管理
1. 结伴行动,严禁独行。开展入户调查、实地走访时,务必保证2人以上一组,不得单独行动。原则上不允许队员脱离实践队伍单独行动;确需单独行动时,必须向指导老师和队长说明事由、前往地点、返回时间并确保联络畅通。实践队伍尽量减少夜间外出,尤其禁止队员夜间单独外出。
2. 每日清点,安全评估。团队负责人每天活动结束后须清点队员人数,确认队员身体健康和财物安全情况,了解次日天气,合理安排出行计划。每日至少向指导老师报备1次个人位置及安全状态。
3. 掌握周边,有备无患。提前掌握实践地政府部门、警方、医疗机构及接收单位的联系方式。活动过程中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
六、科学应对天气变化
1. 关注实践地气象信息,及时掌握当地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
2. 高温天气:外出做好防晒,避免长时间在烈日下活动,出现头晕等不适立即选择阴凉通风处休息,及时补充水分。
3. 暴雨雷电:不在暴雨期间出行,遇突发暴雨应停止户外活动,立即寻找安全场所躲避。切忌在树下避雨,不手持金属物品及接打手机。
4. 地质灾害:注意防范强降雨诱发的地质灾害、山洪和城乡积涝,出行远离山区、河道等隐患区域。遇到汛情及时寻找高地,远离广告牌、电线杆、路灯等设施。
特别强调:凡实践地位于极端天气影响区域高风险地带的团队,立即暂停所有线下实地走访、现场调研、户外服务等实践活动。极端天气预警未解除前,避免进入受影响区域开展户外工作,及时调整实践计划,优先采取线上资料整理、方案打磨、数据梳理等室内方式推进项目。
七、注意饮食与健康
注意饮水卫生,生水不能直接饮用,旅途饮水以开水和消毒净化过的自来水为宜。瓜果要洗净或去皮吃,就餐选择具有卫生条件的场所。合理安排作息,避免过度劳累,保证充足睡眠。适当备置腹泻药、防中暑药等常用药物,用药遵医嘱或药品说明。
八、强化财物与信息安全
1. 与陌生人接触提高警惕,不参与陌生人的争吵纠纷。
2. 注意防范诈骗,不随意透露自己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款、银行卡情况。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对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应注明用途,严禁出借身份证件。
3. 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放在易破易碎的包袋中。
4. 主动学习必要的自救知识,提前备好饮用水、干粮、手电筒、充电宝等应急物资。
九、特别提醒
1. 尊重当地风俗。尊重实践地的民风民俗,遵守当地规章制度,与人交流注意礼貌礼节。
2. 严守宣传纪律。遵守实践接收单位的安全制度,按要求做好防护。接受媒体采访须经指导单位同意,投稿校内外媒体稿件须经指导老师审核。
3. 严格计划执行。严格按照实践计划和路线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调整计划。接受校外资助须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
青春奔赴山海,安全始终是行稳致远的最坚实铠甲。愿每一位洛理工学子在实践中锤炼品格、收获成长,平安出发、满载而归!
编辑:王瑶
一审:李凌鹏;二审:袁博;三审: 杜怡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