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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理工学院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0-25 查看:

关于印发《洛阳理工学院审计整改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洛阳理工学院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理工学院

2018年10月23日

 

洛阳理工学院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我校审计整改工作,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促进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对象接受各类审计后,针对审计结论性文件(包括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管理建议书和案件线索移送材料等)提出的审计建议或意见进行反馈,并落实整改和规范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审计整改内容,是指学校审计处、审计处通过业务服务招标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或政府审计机关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出须整改的审计建议或意见。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仔细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认真整改。

第六条  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要对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被审计对象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报告,审计整改报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整改工作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二)整改的具体措施;

(三)整改完成时间;

(四)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整改方案和预计完成时间;

(五)整改情况的支撑材料。

第八条  审计处是审计整改的督办主体。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督办工作,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形成合力,保证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其他项目的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由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  审计整改程序:

(一)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审计整改对象,由其签收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处递交《审计整改方案》和《审计整改报告》。

(二)若审计整改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相关单位(部门),由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确定整改主办单位(即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若审计整改事项同时涉及相关单位(部门)及个人,由相关单位(部门)督促个人落实审计整改。

(三)为确保审计整改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审计处设立整改台帐,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整改到位的问题,审计处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按照整改报告,如期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根据情况开展整改情况回访。

(四)对拒绝或拖延整改工作的单位(部门)及个人,审计处要及时向洛阳理工学院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处将审计整改结果向学校汇报,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考核、评优、聘任或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有关资料,包括会议纪要和修订的制度逐条对应归档,清晰完整反映审计整改全过程。

第十二条  审计处将采取适当形式将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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