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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审计立项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08-10-08 查看:

洛阳理工学院审计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洛阳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审计职权和审计范围的规定,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立项是实施项目审计工作的开始,也是开展各项目审计的依据,是避免审计工作随意性,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审计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照学院发展规划,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2、紧紧围绕学院重点工作,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3、根据学院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统筹协调;
4、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原则。
第四条 审计立项的主要依据
1、年度审计工作任务;
2、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临时下达的审计任务;
3、学院各单位要求审计的项目;
4、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文件中要求对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规定;
5、学院审计处审阅各单位报送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经济资料中发现的较大问题;
6、群众举报需要审核的材料。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立项依据,填列审计立项书。审计项目须经主管院领导审签、院长批准后,方能成立。
第六条 审计立项后,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主动配合学院审计工作,并提供完整的文件依据和会计资料。
第七条 审计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需填列审计立项调整书,经主管院领导审签、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确认。
第八条 审计项目由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审计立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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