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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理工学院关于经济活动相关制度的补充规定

    作者:   时间:2016-09-18 查看:

    校属各单位:

    《洛阳理工学院关于经济活动相关制度的补充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理工学院关于经济活动

    相关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洛阳理工学院关于印发经济活动立项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院发〔2014〕42号)文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 项目立项

    1.由项目所在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牵头或委托项目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方案等进行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管校领导签字;

    2.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说明立项事由、主要内容、概算资金、资金来源等,并附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

    二 经济活动监督

    项目申请部门将立项申请、论证会议纪要、可行性实施方案等材料报送经济活动监督小组,经济活动监督小组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立项论证审核会议,提出立项建议,由项目申请部门按有关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 合同签定

    对《洛阳理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院发〔2014〕42号)第二章第九条签定合同的数额调整如下:

    1.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由立项申请部门主管校领导签定;

    2.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由校长签定。

    四 附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校发〔2016〕66号-洛阳理工学院关于经济活动相关制度的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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