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理工学院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协议书
甲方:洛阳理工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
乙方: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迅速成长,依据《洛阳理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孵化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项目评估和资格审定,甲方同意乙方进驻大学科技园进行孵化。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款:
一、基本情况
1. 甲方向乙方提供孵化场地为:大学科技园 层 房间,总孵化面积 平方米;
2. 使用期限:自 起至 止;
3. 乙方应就其使用的孵化场地与甲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的责任
1. 为乙方提供功能设施较为齐全、租金优惠的孵化场地;
2. 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企业代码等手续,办理企业入驻;
3. 协助乙方完成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等的认定;
4. 协助乙方申报各类科技计划服务:包括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争取资金支持;
5. 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省、市对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和通知;
6. 协助乙方举办各类专业技术及管理培训班,为企业培养各类人才;
7. 乙方研发过程中需要的仪器设备由甲方负责协调,采用租用或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使用;
8. 为乙方提供客服、维修等相关服务;
9. 协助乙方开拓社会公共关系、整体宣传;
10. 引进或联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产权交易所、企业咨询管理公司、专业培训、资产评估等机构,为乙方提供各种有偿但低于市场价格的服务,方便乙方进行咨询;
11. 甲方将拓宽融资渠道,优先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
12.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提供的重要资料实施保密管理;
13. 协助乙方解决职责范围的其他事宜;
14.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及项目进展情况,有权对乙方执行科技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乙方的责任
1.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应依据《大学科技园入园标准及评审办法》向甲方提交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 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项规章制度。
4. 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各项服务性收费。
5. 乙方应合理、有效使用甲方孵化场地,不得闲置3个月以上或转做其他用途。否则,甲方将有权收回场地,并向乙方追偿房屋闲置损失。
6. 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或经营终止需提前终止孵化协议,应获得甲方的许可,并结清所有费用和欠款。
7. 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报表等材料。
8. 乙方联系、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及时报大学科技园备案。
9.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四、终止协议的条件
对乙方有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孵化关系,终止本协议,停止其享受的各项优惠。
1.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 违反法律、法规,产品(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孵化场地长期闲置或转做其他用途,无研究开发项目;
4. 企业经营不善,孵化项目停滞不前,无发展前途;
5. 利用孵化场地,从事非甲方要求技术领域的经营活动;
6. 违反与大学科技园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园区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园区的正常工作秩序;
7. 不能按规定按时向甲方交纳房租等有关费用。
五、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解决
1. 单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负责赔偿;
2. 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甲乙双方仅为孵化与被孵化关系。甲方提供的孵化服务与乙方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经济或法律连带关系。乙方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对协议条款提出变更,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九、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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