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贷〔2005〕218号)、《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3〕14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工作手册》(2016版)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国家助学贷款”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河南分行”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资助中心”指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资助中心”指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制度,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校资助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负责组织对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教育、诚信教育;
(三)负责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
(四)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五) 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及时完成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熟悉贷款银行有关助学贷款的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各学院要在每学期期初和期末利用课堂授课的方式向学生宣讲贷款政策、金融知识,每学期开展宣讲活动不少于2次。
第八条 在全体学生中通过专题讲座、座谈、咨询、主题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诚信教育、金融知识教育。全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活动,各学院组织的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次,为借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1次。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 每年9月上旬,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各学院通过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当年度贷款需求预测额度,经学校资助中心汇总,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资助中心。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五章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没有超过自己生活能力的铺张浪费等消费现象。
(五)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七)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八)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
(一)首次贷款
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和贷款申请,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并经资格审查单位盖章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如学生提交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本表则无需资格审查单位盖章)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应当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借款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户口本家长单页)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续贷
续贷学生需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学生需要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在线系统维护有关信息,同时按以下要求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手续: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并经资格认定部门审查盖章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学生录入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贷款信息以及相关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
(二)学校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申贷材料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生贷款信息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并在全校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不合格学生的借款申请将不予贷款。
(三)学校资助中心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校资助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资助中心。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一式四份),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认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并报学校资助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贷款资金。
第十八条 河南分行将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划拨至学校收费账户,生活费划拨至借款学生的支付宝贷款专用账户中。
第八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金划拨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不上浮。 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且未还清全部借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的学生,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出正常学制后,由学生本人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应当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的要求,于每年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二条 每年10月30日前,根据省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要求,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划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到省资助中心。
第九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资助中心将通知河南分行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在学校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借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贷款银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发现借款学生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有伪造、虚构或者重大失实之处,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通知贷款银行采取停止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等债权保全措施,并追究借款学生和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在校借款学生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学校资助中心将通知河南分行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河南分行受理以下合同变更:
(一)贷款展期
对于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全日制)的借款学生,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学生应及时向学校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后,报河南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毕业当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按规定向学校资助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以下简称“展期申请表”),(申请表需附录取高校有关证明和印章)。学校资助中心将《展期申请表》、盖章后的《高校助学贷款展期学生信息统计表》及相关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报省资助中心审批。同时,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流程。贷款展期仅适用于2014年(含)以前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2015年(含)以后的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不再进行贷款展期,但可申请继续贴息,办理程序参照贷款展期。
(二)还款计划变更
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贴息截止日进行变更。借款学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资助中心申请,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单》。学校资助中心审查通过后,报省资助中心复核并提交河南分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准后,由学校资助中心通知借款人变更结果。
(三)就学信息变更
由于借款学生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学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的,借款学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学校资助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
(四)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
因姓名或身份证号码错误需进行信息变更的,借款学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填写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助学贷款身份信息变更单》到学校资助中心申请。学校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第十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了切实落实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各学院应当协同配合,明确责任,确保学校采取有效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应当及时将在校学生发生的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在处理之前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至学校资助中心;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约的在校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做好借款毕业生的离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当为每个借款学生建立贷款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还款承诺书、诚信记录等);按照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的统一要求,做好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和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地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管理;组织、安排贷款到期、逾期的有关催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在办理学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参军、出国留学、移居国外等情况的离校手续前,应当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待收回、停止发放贷款或者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贷款学生档案和台账,及时、准确地做好贷款资料的登记管理和有关贷款学生信息的登记上报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在校借款学生要及时汇总上报学校资助中心,以便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利用寒暑假等有效时间,组织人员对借款学生和毕业生进行重点家访,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一章 毕业确认与联系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要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组织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并核实借款学生预留的本人及家人联系方式。贷款毕业确认手续完成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把借款学生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三十三条 毕业确认流程:
(一)毕业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联系信息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发起申请,导出毕业确认表(一式两份),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其中一份交学院,另一份自行留存。
(二)各学院贷款经办人须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每个借款学生的毕业确认表进行审核。
(三)每个借款学生(除贷款已结清)都必须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须逐个核实借款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和工作单位电话,并通过借款毕业生档案或其他材料认真核对。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应尽快将新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校,对于个人的错误信息要及时上报学校并进行更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要在就业部门的配合下,及时掌握学生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学校资助中心应组织各学院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至少与每个贷款未结清的借款学生有效联系一次,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的方式包括QQ、微信、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书信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所在地等。各学院联系完毕后需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联系结果。
第十二章 贷款回收和逾期催收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学院要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报学校资助中心。对于违反贷款协议的学生,可以采取停发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个人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付息,于每年10月底以前存入个人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还本,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存入个人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学校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三十八条 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由学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明确专人分片包干进行,催收情况纳入对相关学院、人员的工作考核。
第三十九条 在借款人发生助学贷款逾期行为后,根据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则,应分阶段分层次开展贷款催收工作。贷款逾期天数小于90天的,可以采用电话联系、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贷款回收率。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为满足呆账核销及中断诉讼时效的要求,应采用直接或委托送达催款通知书、电话催收并录音等方式,并保留相应的催收证据。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主要侧重催收利息逾期,以及本金逾期一年以内的学生,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主要侧重催收本金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
第四十条 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应结合学生逾期天数,分别采取以下催收方式:
(一)逾期90天以内
1.建立催收QQ群。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可建立催收QQ群,将所有逾期学生纳入该群,定期在群中发布催收公告。
2.发送催收电子邮件。依据借款学生在助学贷款申请及毕业确认阶段留存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催收电子邮件。
3.做好电话催收工作,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电话催收记录单》。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后,应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直接导出并打印后留存。
(二)逾期90天以上
1.邮寄送达《国家开发银行逾期助学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下简称《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书》一式两份,被催收对象保留一份,学校资助中心留存一份,学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通过挂号信(封面标注“助学贷款逾期催收”字样,采用开行统一样式)按照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学生指定的其他联系地址)将《催收通知书》寄送给学生,学校资助中心将寄件人联系方式、催收通知书以及已送达借款学生的凭据(如送达回执)一并留存。
2.直接送达《催收通知书》。各学院直接向借款学生本人或同住的亲属送达《催收通知书》,取得签收回执后留存;借款学生或同住的亲属拒绝签收的,应请求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催收通知书》上签注送达证明并盖章后留存。
3.电话录音催收。待配备录音电话后,各学院可对通话录音,同时在录音过程中表明催收者的身份,明确借款人姓名、借款及逾期还款等信息。
4.公告催收。对于利息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可在校园网、校友网或媒体等信息平台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留存公告。
第四十一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各学院要采取相关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频率每月应不少于1次。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学生,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每半年应寄送1次《催收通知书》。对于经过电话、即时通讯、寄送《催收通知书》等手段催收,仍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原则上各学院每年至少上门催收1次。各学院采取催收措施后,应及时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联系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催收要件。对于确实难以上门催收或无法取得送达证明的借款学生,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应逐个填写详细原因并上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催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逾期收缴月报上报制度,逾期收缴月报是关注、降低学校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反映某一时段违约人数、金额等情况。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应于每月的1-10日,按照要求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信息,将国家助学贷款逾期贷款本息追缴月度统计表导出打印后加盖学校公章并上报省资助中心,同时学校留存一份纳入助学贷款档案归档。
第四十三条 本金逾期在一年以上的,由河南分行或省资助中心进行集中催收,并将视情形通过省资助中心网站、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网、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发布公告进行催收,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第十三章 贷款违约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四十五条 对违约学生,学校、省资助中心、河南分行将作下列处理:
(一)学校将在校园公示栏、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违约情况;
(二)学校将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本息;
(三)省资助中心将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四)经办银行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要求提前还款;
(五)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六)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分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七)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为进一步明晰贷款管理各环节责任,做好依法收贷工作,对发生如下违约情形的学生,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应积极配合河南分行启动违约调查程序。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二)借款学生单笔借款合同全部贷款本金逾期一年以上,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催收后,但借款学生一直无法联系或拒绝还款,需要省资助中心和开行集中催收的。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对于符合第四十六条的借款学生,需填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高校助学贷款违约申报书》(以下简称:“违约申报书”),逐个填写《助学贷款违约调查及责任认定情况表》,内容包括贷款管理及追索情况、违约形成的原因、死亡类学生是否有可处置的私有财产、明确有无管理责任、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等。附件清单资料留存学校资助中心备查,其中死亡、失踪证明必须由公安、法院或医院出具(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证明分别由司法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学校资助中心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确认人和确认日期”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助中心按上述要求将《违约申报书》整理完毕后,加盖学校公章报省资助中心。各学院和学校资助中心应妥善保存需留存的资料备查,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提高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四十九条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学校将建立违约责任认定制度。每形成一笔违约损失,必须查明违约形成的原因,对在管理过程中确因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将明确相应的责任人,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经责任认定程序上报《违约申报书》的,河南分行将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违约责任认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析主客观原因,判断有关责任人的尽职程度。各学院、学校资助中心作为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平台,只要经办人员规范操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规章制度,不认定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据河南分行和省教育厅联合建立的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及违约调查取证问责制度,违反下列规定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对于各学院、学校资助中心或省资助中心经办人员确系主观原因、未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操作形成损失的。
(二)对于没有确凿证据,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部门(单位)上报《违约申报书》的,应当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申报造成河南分行损失的,责任单位应予以赔偿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根据以上规定,各学院、学校资助中心应按期上报的助学贷款违约调查申报材料,因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未按期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学校、省资助中心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将进行处理或处罚。
(四)各学院、学校资助中心未在助学贷款违约调查工作过程中尽到保密义务,擅自向借款人等第三方披露的。
第五十二条 各学院配合完成违约调查的工作质量情况将纳入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四章 档案和空白合同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信贷档案是学校资助中心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经办人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
第五十四条 工作原则
(一)学校资助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集中统一整理、管理信贷档案。
(二)学校资助中心的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严格要求,控制差错率,对领取的空白合同数、使用数、作废数、剩余数都要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详细登记,同时按照合同印刷流水顺序填写“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使用清册”。其中,剩余空白合同要妥善保管留待下一年继续使用;停止使用或作废的合同,学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应按照合同印刷流水编号顺序填写“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错误作废合同销毁清册”上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汇总后报河南省分行。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联合下文公告后,学校资助中心方可进行销毁,销毁时应两人监销并在“空白合同销毁清单”上签字存档。对于空白合同保管和使用混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空白合同丢失、被盗及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奖励要求,学校对各个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单独考核原则;
(二)各学院与学校资助中心相结合原则;
(三)工作业绩与部门、个人挂钩原则;
(四)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十七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对各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诚信教育等)、工作效果(与借款毕业生保持联系率、贷款违约率等)等方面,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学生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洛阳理工学院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3〕106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本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