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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学习贯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5:36点击次数:[] 字号:T|T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2019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国统字〔2019〕5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学习贯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豫统函〔2019〕27号)要求,为做好全省教育战线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工作,现就有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紧密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意见》《办法》《规定》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系统开展学习。把《实施办法》纳入本单位党组中心组、领导班子学习的重点内容,集中进行学习。

二、要深入学习。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干部职工的学习,确保领导班子成员及统计工作人员熟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了解国家统计局实施统计督察的原则、机制程序、方式、程序和纪律,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国家统计督察。同时围绕《规定》确定的统计督察对象、内容做好自查自纠。对标《意见》《办法》《规定》《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中央文件精神、法律法规、统计政令排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短板并抓紧完善。

三、要做好配合。《实施办法》印发后,国家统计局每五年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一遍常规督察,选取部分国务院部门组织开展常规督察;依据地方、部门存在突出问题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依据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被督察部门要对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内容,积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根据需要做好文件、会议纪要、统计资料、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整理和提供,如实汇报相关情况。不得阻挠、不得消极对待督察工作。被督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在接受询问时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督察工作结束后,被督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反馈的督察意见及时整改、逐项落实,并按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反馈国家统计局。对督察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本级统计机构移送并协助查处。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doc

(编辑: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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