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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洛阳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年07月08日 00:00信息来源:党委组织部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党发〔2016〕42号

各党委、党总支: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省委高校工委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我校党费收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费的交纳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在职教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他人员(含洛阳建材机械厂职工)的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党支部研究,各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8.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研究,所在党委、党总支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的收缴

1.各党委、党总支应在每月20日之前收齐本单位党费,上缴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每月30日公布各党委、党总支收缴党费的情况。

2.各党委、党总支向党委组织部上缴党费时,应带上党费帐簿,并报送《党支部党费收缴单》。在上缴每年第12个月党费时,还需同时报送《年度收缴党费情况登记表》、《特殊党费缴纳情况登记表》。相关表格可在党委组织部网站—服务专区—下载中心下载。

三、工作要求

1.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把按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基本任务,认真组织党员学习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教育党员要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通过党费收缴工作,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

2.从2016年7月份开始,按规定的党费标准收缴党费。

3.各党委、党总支党费收缴情况将纳入各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中共洛阳理工学院委员会

2016年7月7日

(作者:党委组织部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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