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理工学院安保人员着装仪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保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安保人员着装管理,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保人员着装,是指学校聘用的从事门卫、巡逻、安全守护、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安保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安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四条 非上岗服务期间,离岗休假、待岗等,不得着制式服装。
第五条 安保人员不得着制服从事其他与保安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安保人员辞职或被辞退的,服装和工作卡需主动上交。
第七条 安保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学校统一制发的保安人员工作证,不得佩戴和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执行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服装干净整洁,衣钮齐全扣紧,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着配发的制式胶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安保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九条 安保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
第十条 安保人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等服饰。不得赠送、转借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改、变卖。
第十一条 安保人员换装时间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安保人员着装和仪容风纪,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纠正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分或者辞退。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保安公司、安保中心所有人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理工学院保卫处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