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所有的单位、师生员工、外来入校作业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适用本规定的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总要求,坚持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形成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
第五条 学校与各单位签订《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 “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各单位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各单位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七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分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防火委。主任由主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系、部、处、室、学院、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审议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总结表彰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维修、检测等管理工作,做好相关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三)配备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和检查校内各单位及外来从事商业活动、租赁学校房舍人员贯彻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受理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申报的备案手续,并做好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提请防火委表彰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学校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 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四)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 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 协助学校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七) 按规定上报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方案,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 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三) 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 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管理,对消防设施、器材有特别需要的,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
(五) 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消防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十六条 在校内从事合作办学、合作科研、合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双方都应遵守本规定,学校负责单位在订立合同时依照本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学校管理单位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对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学校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超市(商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教学楼、实验楼、室内体育场(馆)、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室、学校网络中心机房、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等单位;
(三)危险品仓库、高压实验室、化学实验室、实习车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七)负责国家重点项目或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科研单位;
(八)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或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消防审核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复印件交保卫处备案。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餐厅、宾馆、超市、商铺、活动中心等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向保卫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设。
第二十四条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实验室、车间、仓库、超市、商铺和公共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必须设置的值班人员宿舍,严禁开伙就餐。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建筑不得用作宿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场所工作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关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应按规定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宿舍内不应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学生宿舍、图书馆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学生不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教室、图书馆、宿舍等公共场所;
学校用于实验的易燃易爆物品、药品,应明确专人分管,专用库房存放,严格保管制度,即用即领,用后立即清理。
第三十条 学校实验室、实验品仓库等地方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且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应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在进行危险实验操作时,应落实防护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宿舍、民工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严禁在其疏散走道内使用液化汽钢瓶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公共聚会场所、宾馆应当设置移动照明灯具、防烟面罩等辅助人员逃生装备。
第三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琐、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改
第四十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各建筑物的管理单位负责,各单位内部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单位消防责任人负责,校内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由保卫处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季度、寒暑假、重大节日前组织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全校性的防火安全大检查,由学校防火委统一布置,各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组织单位内部自下而上的逐级自查,自查情况报学校保卫处,学校防火委组织复查。
全校性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五)各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含重点部位的各单位要建立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学校保卫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教学楼、实验楼、图书信息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宾馆、餐厅、超市、商铺等校内重点场所的检查,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良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和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应当对重点单位(部位)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或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在整改记录上签字确认,以备查验。
第五十条 对于涉及学校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提出书面报告,报学校防火委。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统一报送相应的公安消防部门。
第五章 志愿消防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学校志愿消防队,宿舍管理单位应建立学生宿舍志愿消防队,其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志愿消防队由保卫处职工、校安保队员、各单位消防管理员、消防安全员、实验室管理员和其他教师、大学生消防志愿者组成,保卫处长和分管校卫工作的副处长分别任队长、副队长,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保卫处负责组织管理。学生宿舍志愿消防队由宿管人员和学生消防志愿人员组成,组建单位要明确负责人,并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单位志愿消防队人员由其自己确定。
第五十四条 志愿消防队员的基本任务: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二)熟练运用本岗位配置的各种消防设施器材,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措施和疏散技能;
(三)积极维护辖区内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四)认真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本单位人员共同遵守,积极向群众宣传消防常识,勇于批评、劝阻和制止违规行为;
(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改火灾隐患的活动;
(六)本单位发生火灾时,志愿消防队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和物资、保护现场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志愿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学生宿舍志愿消防队要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培训、演练应有情况记录并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志愿消防队应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队和学校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七条 志愿消防队员在灭火战斗中受伤、牺牲时,其医疗、抚恤等待遇由学校或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党委宣传部、工会、团委要根据学校的消防工作实际,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学校的消防工作,发挥导向性作用。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十一条 各系(院)要采取下列措施确保对学生的消防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落实:
(一)各系(院)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要组织一次,使其学会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方法;
(二)各系(院)在每届新生的入学安全教育中,要安排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各系(院)在学生首次做实验时,要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各系(院)每学年可组织学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队进行参观学习,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经营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危险品驾驶员、押运员、管理员。上述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各系(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十四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各系(院)针对学生开展的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事后相关单位要将演练情况(包括演练照片等资料)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章 消防工作奖惩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责令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对造成消防器材、设施丢失、损坏的,由学校防火委依情况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引发事故未造成后果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人员都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评比。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追究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与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消防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七十三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工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情况;
(六)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五)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训人员、内容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七十五条 非防火重点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工作情况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校内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作规定,而消防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消防法规为准。政府有关部门又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委负责解释,保卫处负责督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