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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08-11-19浏览次数:

洛阳理工学院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贷〔2005〕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代理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人是指在学院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学院设立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院学生资助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下设办公室,按上级要求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院学生资助中心在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 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学生资助中心”)贷款银行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 负责向省学生资助中心申报学院年度贷款计划需求额度,在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审批、贷前调查和贷中、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 指导各系按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五) 负责建立借款学生的个人业务档案(包括所有与借款学生相关的资料、凭证、合同等)诚信档案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按要求做好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六)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七) 负责违约学生的批评教育和处理工作;

(八) 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的核算并通知财务处按要求支付;

(九) 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达和上报工作,维护好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在院学生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系办理贷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在学生申请贷款前,组织开展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诚信及金融知识教育活动;

(二) 负责受理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示,并按规定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三) 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本系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院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四) 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催缴和清收本系借款学生的到期、逾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指导和监督借款学生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义务,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五) 及时完成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院学生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经常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贷款政策教育;

(六) 借款学生出现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他国、自行外出离校等情况,及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七) 适时掌握借款毕业生工作、生活的变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八) 指定专人负责本系与院学生资助中心贷款业务联系和本系学生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贷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主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原则上全院性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1至2次,各系组织的活动每学期不少于3至4次,为借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2期。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过程,增强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每年8月上旬,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预测学生贷款需求情况,经学院同意后,向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申请学院该学年贷款需求额度。

第九条学生贷款以贷学费和住宿费为主,为便于贷款的管理和满足学生的需求,申贷学生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学年贷款额度为5000元。

第十条贷款期限(指学生自获得贷款至还清贷款本息所需的时间),按照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规定,二年制、三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为5年10个月;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为6年10个月。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者超过自己生活能力铺张浪费等消费现象;

(四)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校期间未受过学院纪律处分;

(五) 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 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在允许申请贷款的学生比例之内,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组织通过初审公示的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系意见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三) 根据审批表的内容要求,由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应当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借款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户口本家长单页);

3、借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借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借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4、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者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以上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当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将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后,一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五) 院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批表及贷款管理系统有关信息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 合同签定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一式四份) 《借款凭证》(一式四联)和《借款学生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认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贷款资金。

第十五条院学生资助中心收到资金后,通知代理银行为借款学生建立个人账户、制作银行卡或者存折,并按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学生个人的贷款专用存折账号中。

第七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金划拨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 7月 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的学生,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出正常学制后,由学生本人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应当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末将本院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院学生资助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八条每年10月30日前,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要求,通知院财务处按时划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给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贷款展期是指在校期间(通常是毕业班)考入研究生或者专科升入本科教育(必须是全日制教育)的借款学生,可以按考入专业的学制年限进行展期,展期期间继续享受财政部门贴息。省学生资助中心及学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展期办理:由借款学生本人在10月20日前向学院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院学生资助中心将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学院相关部门必须在院学生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学院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借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贷款银行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发现借款学生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有伪造、虚构或者重大失实之处,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院学生资助中心可以采取停止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等债权保全措施,并追究借款学生和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 在校借款学生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院学生资助中心将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第九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院学生资助中心随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付息,于每年10月底以前存入预留账户;还本,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存入预留账户),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告知院学生资助中心,由院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五条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要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对于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发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贷款的催收,由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过期、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了切实落实本细则第二十条中的各项要求,学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系应当协同配合,明确责任,确保学院采取有效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生工作处应当及时将在校学生发生的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在处理之前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院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约的在校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做好借款毕业生的离校工作,在《毕业离校手续单》中应当列上“学生资助中心”一栏;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院学生资助中心应当为每个借款学生建立贷款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确认表、还款承诺书、诚信记录等);按照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统一要求,做好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和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地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管理;组织、安排贷款到期、逾期的有关催收;做好借款毕业生还款确认手续的相关工作和借款毕业生毕业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教务处在办理学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参军、出国留学、移居国外等情况离校手续前,应当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学生工作处和院学生资助中心,待收回、停止发放贷款或者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在《学生离校手续单》中应当列上“学生资助中心”一栏;借款学生毕业离校时,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所提供的名单,及时将未还清贷款毕业生的毕业证移交给院学生资助中心管理发放;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招生就业处在借款学生毕业时,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所提供的学生名单,对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毕业生缓发其就业报到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财务处在借款学生毕业后,按照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要求,在每月20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归集在贷款专用账户中的贷款本息划至省学生资助中心专用账户;按照省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协助院学生资助中心按照规定的金额比例和期限划拨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违约管理金给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当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和台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诚信记录等),及时、准确地做好贷款资料的登记管理和有关贷款学生信息的登记上报工作;经常对借款学生进行专题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借款学生合理使用贷款;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签订与用人单位诚信教育合作书,并将以上材料提交院学生资助中心一份,自留一份;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业务;经常保持与借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借款毕业生工作、生活、收入情况及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变化情况,并将可能影响借款毕业生按期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掌握到期的借款毕业生名单及其贷款情况,尽可能提前2~3个月通知贷款期限将至的毕业生及时还款,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逾期的借款学生还清贷款;及时将在校借款学生因故离校情况告知院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在适当时候可以组织人员对个别借款学生进行重点家访,也可以利用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走访借款毕业生。

第三十五条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提高服务意识,随时为还款学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努力提供多种有效的还款方式,以方便借款学生还款。

第三十六条借款学生毕业前,应当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到所在系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

第十一章 贷款的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八条对违约学生,学院、省学生资助中心、贷款银行将作下列处理:

(一) 学院将在校园公示栏、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违约情况;

(二) 学院将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本息;

(三) 省学生资助中心将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四) 经办银行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要求提前还款;

(五)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六)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分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七) 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学院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单独考核原则;

(二) 系与院学生资助中心相结合原则;

(三) 工作业绩与部门、个人挂钩原则;

(四) 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四十条考核对象包括院学生资助中心和系学生资助工作组,以院学生资助中心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考核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诚信教育等)考核、工作结果(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违约率等)考核等内容,省学生资助中心考核结果(考核得分与排名等)。

第四十二条考核程序,由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和院学生资助中心分别作出工作总结,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结合省学生资助中心的通报、评价、检查结果,作出评价,考核结果最终经院领导审定。

第四十三条奖惩措施主要包括:

(一) 奖励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将作为年终学生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 惩戒 对工作表现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造成直接资金损失的失职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具体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另行制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洛阳理工学院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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