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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关于印发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年03月08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本建设,是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学术地位和社会声誉的重要手段,学科、专业建设水平是衡量一所大学办学水平与实力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同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学校聘任国内、外部分高水平的专家、教授作为我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为规范此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二条 学校聘任校外优秀人才担任我校兼职人员,具体包括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三个类别,受聘人员应身体健康,热心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称号,其聘任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2.具有正高级职称,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的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企业家等。聘任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校、研究院所、知名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工作,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中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2.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校际、校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受聘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超过者需出具健康证明。
第五条 兼职教授是我校聘任的国内高校、研究院所或大型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聘任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较深, 在本人所从事的领域中取得了优异业绩,能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知名人士;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聘期内能够保证在我校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4.受聘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超过者需出具健康证明。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由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洛阳理工学院聘任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审批表》,明确拟聘教授在聘期内应履行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计划。同时将其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受聘者的个人简历(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获得奖励等情况)等材料,交人事处师资科存档。
第七条 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处通知有关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发放聘书,发布聘任文件。
第八条 由聘请单位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校徽。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名誉教授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每个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若需续聘,由聘请单位提出,并到人事处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条 各院(部)每学年结束前须将所聘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聘期届满的人员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将根据被聘人员的贡献和聘请单位的意见决定续聘、解聘。
第十一条 学校聘任的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在聘期内能够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聘任的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均属学校非编制内人员,一般只发聘书、校徽,不享受其他在编人员待遇,其来校交流的酬金及差旅费,一般均由各聘请单位自行解决。如果在学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在教学安排中要体现出来,薪酬按照学校外聘教师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